2005年8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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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身孕的女儿死得蹊跷
父亲状告三医院
本报记者 徐晓

  本报讯 8月9日,建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人身伤害赔偿案,原告王某将新安江电力医院、建德市中医院、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一起推上了法庭。
  原告王某的女儿在4月15日到4月21日先后在建德市的这三家医院就诊,于4月21日凌晨2时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原告认为,女儿身体状况一直良好,而且怀孕后刚刚作过检查;导致怀孕四个月的她死亡的原因是三被告在诊疗上存在严重缺陷,要求三被告支付各种费用和赔偿金共计149490.86元。
  在法庭上,原被告就“是否存在用药不当”、“是否进行过及时抢救”等问题展开了辩论。庭审中,被告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。法庭在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后宣布,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庭审理此案。